BONREE投教|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学习活动(一)

2022-08-05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保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加民事赔偿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即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和部署,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整理了相关制度问答、制度汇编、特别代表人诉讼流程图、域外集体诉讼概况等汇编成册,BONREE投教通过三期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学习活动,帮助大家了解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本期BONREE投教以问答形式带您初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由同一或同类违法损害事件而引起的、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代表人诉讼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方式,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对所有当事人均产生拘束力,为人数众多分散、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经济、方便、公平、有效的司法解决路径。

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前者是指,由受损害投资者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入”原则,代表其他众多因同一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的民事赔偿诉讼。

目前,证监会系统单位中的投保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在试点阶段,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主体,接受投资者委托,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投保基金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后续根据需要再制定业务规则从事诉讼代表人相关工作。

(二)为什么要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答: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能进一步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投保机构将依法及时启动证券集体诉讼,进一步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法律约束,倒逼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市场运作,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融资生态环境,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对上市公司来说,通过法律途径一揽子解决民事赔偿纠纷,诉讼周期大幅缩短,不会陷入频繁被诉的“漩涡”,有利于彻底化解不确定的诉讼风险。同时,特别代表人诉讼将以“追首恶”为重要目标,尽可能让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付出沉重代价,尽量避免给上市公司造成“二次伤害”,并且会兼顾上市公司、员工、债权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这与地方政府保稳定、促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从长远发展看,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有效畅通投资者赔偿救济途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对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有力武器。

一是有利于夯实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基础,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全面深化。注册制改革下,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和执法是否有效。证券集体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有利于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不仅要让其“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通过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是有利于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由投保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集体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市场运作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四)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什么特色?

答:(1)确定了投保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2)确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

  (3)强调运用信息技术,便捷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

(五)什么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答: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

(六)“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有什么好处?

答: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七)特别代表人诉讼具体制度有哪些?

答: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八)投保机构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投保机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唯一代表人,可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九)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投保机构包括哪些?

答:目前,证监会系统单位中的投保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

(十)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符合条件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以上为本期BONREE投教分享,期待与您下次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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